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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指导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妇女工作,更好发挥女注册会计师群体在妇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女注册会计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女注师工委)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为行业妇女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同时,也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妇联)的团体会员,遵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执行《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规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女注师工委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女注师工委及其组成人员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女注师工委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行业妇女工作理论研究和政策调研,研究制定行业妇女工作政策和发展战略。
(二)维护行业妇女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权益保护支持。
(三)搭建行业妇女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向妇女联合会及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妇女人才,推动行业妇女职业发展。
(四)组织行业妇女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发挥行业妇女专业才能。
(五)关注行业青年妇女成长,引导行业青年妇女岗位建功立业。
(六)完成理事会、全国妇联交办的有关工作,支持全国行业妇联履行职责。
(七)研究行业妇女年度工作安排与总结。
第五条 女注师工委委员共41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政府部门、法律、教育、心理咨询等方面代表担任。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女注师工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良好的行业声誉。
(三)熟悉行业法律与权益维护、行业人才培养、行业青年发展等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
(四)热心行业妇女工作。
(五)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第七条 相关方面代表担任女注师工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会计审计、法律、教育、心理学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四)关心和支持行业妇女发展。
第八条 女注师工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
第九条 委员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采用会议方式审议有关事项。
(二)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后,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委员。
(三)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有关人员应列席会议。
(四)会议主持人负责组织参会委员发表意见,总结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五)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可组织参会委员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方为有效。
(六)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报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一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对会议提请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并保守秘密。未经中注协同意,不得以委员会及委员的名义参加中注协以外的咨询、研究、论坛和培训等活动。
第十二条 委员在审议与本人或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委员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或行业惩戒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委员任职期间严重违反工作规则,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的,应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委员组成、调整、解聘、增补等,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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