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2011-04-22
 

2011316日浙江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号),新的收费标准从20115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浙江省物价局经多次调研和协商,由浙江省物价局出台了新的收费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二、审计和验资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收取;

三、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可按注册资本变更后同档收费标准提高40%执行,但不得另行收取审计费用。

此通知还规定了计时收费标准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后报省物价局备案。

    本收费标准的出台,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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