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创先争优办公室《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群共建创先争优的指导意见》(财创先会办〔2010〕5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