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2-05-02
 

 

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基层

团组织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会协团[20116

 

 

各会计师事务所团支部、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加强、改进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的作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实际,制定《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建设指导意见》,经行业党委第十五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建设指导意见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共青团十六大精神,深入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共青团工作提出的“两个全体青年”的要求,有效扩大团的组织覆盖面,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青年群众基础,增强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建设和青年工作,更好地团结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投身和谐行业建设,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青团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基层共青团和青年工作实际,发挥团组织的主导作用,构建和完善基层共青团和青年工作体系,不断增强基层团组织内在活力,竭诚为广大青年服务,全面活跃基层共青团和青年工作,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青年群众基础。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是指云南省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团支部。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及共青团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团委)和所在事务所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本事务所的共青团工作,接受本事务所青年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团章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建立团的基层组织,其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行政和党组织建制对应。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的设置,应当与所在事务所实际相适应,贯彻有利于共青团组织正常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青年教育和管理,有利于青年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为原则。

  ()团员在3人以上的事务所可以建立支部,设书记1人,其他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

()团员在30人以上的事务所可以建立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其他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

()团员在100人以上的事务所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艺委员等,必要时增设副书记2人,其他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

()设立团总支和设立共青团委员会的,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团支部。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支部成员由所在事务所全体团员民主推荐选举产生。并由所在事务所党组织上报行业团委审批,事务所尚未建立基层党组织的,由事务所上报行业团委审批。

第七条 行业基层团组织工作机构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负责所在事务所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团员青年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团员青年,以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团员青年,开设团课,对团员青年进行团史、团情、团章教育。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应当按照行业团委和所在事务所党组织的要求,充分发挥团结、教育、服务青年的基础性作用,负责所在事务所青年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各类青年活动,协助行业团委做好流动团员和流动青年的统计工作。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要组织引导所在事务所团员青年立足岗位,加强业务学习,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求真务实,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努力创造一流业绩,积极投身所在事务所的建设和改革,创新实践。充分发挥团员先锋模范作用和主观能动性,努力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要定期向所在事务所党组织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党组织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团委和行业团委的工作指示和决议,并结合所在事务所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并按时上报行业团委;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传达上级团委和行业团委的有关精神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要及时了解所在事务所青年的思想动态,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及时向行业团委上报团员的增减情况。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要建立本组织工作例会、计划总结、干部考核、干部培训、团员教育等各项制度,完善管理体系。要建立健全支部组织制度、例会制度、团干部考核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填写《团支部工作手册》,并按时上报行业团委。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各岗位工作职责参照行业团委书记、副书记和各部门的职责要求,结合所在事务所实际执行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要抓好组织生活,做好团员发展、团员教育、团员评议、团籍注册、团费收缴、团内奖惩等各项团务工作。发现、培养优秀青年加入团组织。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要维护团员青年的正当权益,关心团员青年的工作、生活、学习,组织和指导团员青年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团日活动,积极向行业团委、所在事务所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团员青年的正当要求。

第十八条 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按期换届和民主选举。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行业团委对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的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条 行业团委通过《团支部工作手册》的填写情况及其它方式考核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业团委对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工作考核的内容包括:团组织干部作用发挥的程度;团组织成员整体素质情况;团组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团日活动开展情况;团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行业团委在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检查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对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的工作做出恰当的评价,并推选优秀团组织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团组织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经中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四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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