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创建文明和谐单位管理办法
2009-10-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工作,使文明和谐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廉洁、高效、和谐、文明的行为,与时俱进,常抓不懈,更好地为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的发展与壮大营造氛围、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和谐单位活动,是全面提高行业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系统工程,是积极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以下简称四项建设)全面发展的基础工程。文明和谐单位称号是评价单位形象素质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重要标志,是在建设充满活力、富裕文明、和谐稳定、山川秀美的新山西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综合体现。

    第三条 文明和谐单位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文明和谐创建活动,按照“加快科学发展、建设和谐山西、致力求真务实”的总体要求,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努力营造科学管理、秩序优良、团结向上、文明健康的工作、学习、生活和人文环境;充分调动广大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加强其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民族自豪感和集体荣誉感,为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和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行业创建文明和谐单位活动,要按照“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的原则,坚持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和年度任务,实行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第二章  

 

第五条 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分为两个层次的荣誉称号,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

第六条                文明和谐单位的基本条件如下:

1、领导班子坚强,勤政廉洁好。领导班子能够树立和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种意识”和“八个方面的良好作风”。大力倡导团结和睦、平等互助、宽容友爱、共同发展的和谐理念,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文明和谐创建活动。坚持理论学习,严格组织生活,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和群众观。

2、队伍和谐团结,思想作风好。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不断加强。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单位活动,落实政治理论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开展以“人人都是软环境、公仆先是好公民”为主题的公民道德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组织开展“三服务、三促进”的作风建设主题活动,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3、工作效能突出,完成任务好。狠抓工作效能建设,在坚持深化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上成绩明显。在健全制度实现科学管理上,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圆满完成本年度各项工作指标,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职工生活水平逐年提高,主要业务工作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处于不断上升趋势或同行业领先地位。积极参与或组织多种形式的关注民生问题解决的社会公益活动,在促进“民生、民安、民和”工作方面有激情、有路子、有举措,为行业的建设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4、创建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好。创建工作形成各级党组织统一领导、承办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分工协作、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良好机制。文明委和文明办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措施得力,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有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能将其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中,分解到各个部门,责任到人,层层落实。创建工作以创建文明和谐部门、文明和谐组、文明和谐办公室、文明和谐家庭等系列活动为基础,各项创建资料完善齐全。

5、群众参与广泛,创建活动好。创建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工、青、妇组织健全,开展活动有阵地、有经费、有载体,创建活动多样化、个性化、人格化、生活化。思想政治工作和理想信念教育富有成效,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能认真执行。注重和谐文化建设,形成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坚持依法执业,无重大刑事案件和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社会制安综合治理成效明显。计划生育政策得到落实,无违纪超生。

6、环境整洁优美,卫生面貌好。大力开展优美环境建设,大力推进现代化、集约化、信息化、无污染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制度。单位办公、生活区环境优美,室内外卫生整洁,无卫生死角。因地制宜落实“六化”(绿化、美化、硬化、净化、亮化、香化)、“四无”(无纸屑、无果皮、无痰迹、无烟头)要求,有效完善的应对和处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运行保障机制。文明办公,礼貌待人,方便群众,优质服务,形成文明和谐的工作秩序。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并达到有关标准,职工环保意识不断增强,能自觉共同保护生产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七条 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连续三年获得省直文明和谐单位荣誉称号。

2、近三年来,主要工作受过省部级两次以上或国家级一次以上表彰奖励。

第八条 创建省级文明和谐单位,需由省直文明委从省直文明和谐单位标兵中择优推荐。

 

第三章 申报、创建与命名、管理

 

第九条 凡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共山西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委员会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其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工作均归口行业文明委管理。

第十条 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的申报和命名程序是:

1、各有关事务所要认真学习《山西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创建文明和谐单位管理办法》,具备创建条件的事务所,在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办公室的指导下创建。

2、在认真创建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单位在每年年初根据省直文明办及行业文明办的通知要求填写申报表,行业党委加注推荐意见后向省直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申报当年由省直文明办及行业文明办在创建工作中予以指导,第二年视其创建工作情况,确定是否检查验收。如申报期内发生一票否决中的问题,则取消其申报资格和首年申报时限。

3、行业文明建设领导组根据省直文明委的统一安排,组织人员对上一年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进行预查,省直文明委复查,对新申报的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由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组进行预查验收。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组全体成员对预查验收的结果进行审核后提出意见,上报省直文明委进行审议确定。

4、每年增加的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数量原则上分别控制在上年数量的10%以内。对拟新命名的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省直文明委将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对举报有问题的单位,经调查落实后,取消其拟命名的称号。

5、对评选出的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和表彰。

第十一条 创建文明和谐单位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文明和谐单位标准,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创建活动要同党的中心工作和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检查、有落实、不搞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文明和谐单位创建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需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创建规划、年度计划、创建机制、会议记录、自查总结、申请报告、活动情况、复查情况、学习情况、培训记录、创建制度、考核办法、评比结果以及四项建设中的获奖记录、荣誉证书等。

第十三条 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不搞终身制,坚持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原则,一年自查申报一次,一年复查验收一次,省级以上文明和谐单位每两年复查验收一次。不按时进行年度申报的单位属自动放弃文明和谐单位荣誉称号。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文明和谐单位可以对全体职工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省直文明和谐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发放;连续保持三年以上文明和谐单位的可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一个半月平均工资发放;省直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可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二个月平均工资发放。奖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被命名为文明和谐单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行业文明委将依照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山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的有关行业综合评价的规定给予综合评价加分。

第十六条 文明和谐单位奖金的发放和使用,应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同日常创建业绩的考核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创建的积极性。奖励要根据单位内部创建工作的责任和贡献分开档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和分配不公。

第十七条 对上年度命名的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因工作退步或发生问题的,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降低荣誉等级、撤销荣誉称号等四种处分。

第十八条 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撤消其荣誉称号。

1、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或严重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生严重政治责任事件。

2、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不协调,没有凝聚力和战斗力。不能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受到主管部门或监管单位批评。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单位内部监督体制不健全、不完善,通过非内部监督体系主动纠错而发生的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或中层领导有两人以上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党、团和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按时换届;对邪教组织和活动防范不力、监控不严,有员工参与或发生恶性事件。

5、生产经营出现亏损,未完成本年度目标责任制;发生重大生产人身伤亡事故(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三人以上交通事故。

6、在档案管理、安全保密、经济审计、环保达标等方面工作存在推逶、落实不力等现象,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

7、职工年刑事犯罪率超过1%;存在黄赌毒等现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

8、在职职工有一人以上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发生严重侵害妇女、儿童、老人或消费者、服务对象、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事件。

9、环境面貌脏、乱、差或出现严重饮食卫生问题。

10、发生严重执业质量问题,有损本单位和行业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

第十九条 受到第十七条所列四种处分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参加当年由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山西省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的先进会计师事务所评选活动。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行业党委成立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组,领导组成员为张希信、李刚、李晋中、张新民、裴海燕、刘锋、高玉荣,张希信同志任领导组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为高玉荣、刘旭梅,主任由高玉荣同志兼任。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在省直文明办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太原辖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机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太原之外的各市辖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机构在本地文明委的领导和组织下进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西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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