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档案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2012-02-03

                         陕会行党〔201140

 

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省直管各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务工作实际,制定了《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档案管理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省行业党委办公室。

 

     附件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档案管理使用办法

          

  

                            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行业△ 党组织 档案 管理 使用 办法 通知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

档案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各级党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各级党委、党总支和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行业党组织在自身建设、管理、服务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应保证档案工作的经费、设备等必备的条件。

第二章 档案管理的体制及总体要求

第五条 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的档案管理体制为三级管理体制,即: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档案管理、市级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档案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档案管理。

第六条 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各级党组织的档案工作,由各级党组织负责,同时接受行业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指导、检查。省市(级)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应接受省市(级)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档案管理总体要求如下: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并制定本级党组织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2、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本级党组织的档案,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3、编制本级党组织档案资料的目录(纸质或电子文档类),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各项工作服务。

第三章 档案的形成和归档

第七条 党组织的档案工作,坚持省市(级)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领导下的委员和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负责制。

省市(级)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指定一名委员负责档案工作,并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经过档案业务培训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配备专门存放档案的设备,集中统一管理本级党组织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要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利用、保密等制度,确保档案工作建设规范有序。

  第十条 凡本级党组织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图片和照片等,均应按照本办法建档,由档案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

第十一条 党组织档案归档一般范围:

1、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上级党组织下发的文件、材料;本级党组织形成的文件、材料,党务公开材料等;其他有查考利用价值党务文件、材料;本级党组织形成的会议记录,包括党员(代表)大会、党委(扩大)会议、党总支会议、党支部会议、民主生活会、党小组会等会议记录。

2、声像、实物档案:主要包括党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总结表彰等方面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各种奖杯、奖状、锦旗、证书等有纪念意义的实物。

3、电子档案:本级党组织的磁盘、录像带、光盘、移动硬盘等储存器,以及相关软件。

   4、本级党组织的其他有参考或保留价值的资料或材料。

    第十二条 凡归档的文件材料(纸质),应为原件、发文审签、附件。

   第十三条 归档的立卷工作,一般应及时进行,当年的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最晚不迟于次年3月份。重大的活动或重要工作,一般应在任务完成或工作结束后的15天内立卷归档。

第四章 档案的整理与编目

第十四条 党组织的档案整理,要按照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规定进行整理、编目,以件为单位,组成保管单元进行登记,填写归档文件目录。

第十五条 档案的整理,应做到区分年份、单位名称、类别、保管期限。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性和定期两种。党的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标注保存年限,如5年、10年、20年、永久性保存,重要的档案应永久性保存。

第十六条 整理档案应符合国家档案质量要求,目录的排序应按收到文件或材料的年月日自然形成的序号编排,保管期限应划分准确,装订整齐、牢靠。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 档案的管理,必须具有相适应的装具,并有防火、防潮、防盗、防鼠、防尘等功能,以确保档案存放安全和完好。

第十八条 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于久远的,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提出处理建议,建立拟销毁目录,经本级党组织审核,报送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方可予以销毁。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党组织的档案借阅制度,并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经本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批准,方可借阅和查看,一般不能离开现场。

因工作或其他情形需要复印档案材料的,由个人或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应写明用途、联系方式等,经本级党组织书记批准,方可复制,同时建立登记簿,以备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应纳入本级党组织建设、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上级党组织、本级党组织,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档案管理使用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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