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1-20
                                           陕会行党〔20113

各有关省直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精神,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

 (一)党费计算基数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会计师事务所党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绩效工资、奖金)。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按月领取工资党员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二)党费交纳比例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临时组织关系介绍证明的党员,可以持证明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但应当参加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生活。

(四)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五)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中共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六)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按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七)党费收缴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规定

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2、党员向党支部交纳党费每月一次。交费时应在《党费证》上予以登记,由收缴者签名;收缴者应认真审核其交纳基数、交纳比例和交纳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党支部向中共陕西省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行业党委”)交纳党费按季度交纳,交纳时间为每季度末终了后15日内。

 二、党费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三)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四)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一)按照中组部的规定,结合行业特点,省行业党委直接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党费由省行业党委委托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办公室统一收缴、单独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二)党费应当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四)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省行业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五)省行业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会计师事务所党费收缴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本规定的适用范围:省行业党委直接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

    (七)本规定由省行业党委负责解释,自201111日起执行。

    (八)省行业党委直接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要认真核实党费交纳基数,务必于2011331日前,按照规定的党费计算基数和规定比例对每位党员的党费进行核定,并登记造册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省行业党委办公室。以后如有变化,应及时向省行业党委办公室备案。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党员党费交纳备案表

               

 中共陕西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

                             二Ο一一年元月十七日

 

主题词:会计师事务所   党费   收缴   使用   管理    通知   

 抄送:中共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财政厅党组,各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陕西                         

       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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