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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会行党〔2011〕31号
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内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会行党〔2011〕13号)文件要求,我省行业《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内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委员审议获得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内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二Ο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重大事项△ 报告 办法 通知
附件: 市注册会计师行业 党内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行业党内重大事项情况的报告,及时、准确掌握全省十个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省行业党委直管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内重大事项情况,做到下情上知, 依照中共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内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试行)》,结合省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十个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和省行业党委直管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及辖区行业各级党组织或个人,荣获市级以上党组织(部门、人民团体)表彰先进单位、优秀个人,或被推荐为省级党组织(部门、人民团体)拟表彰先进单位、优秀个人; (二)市正局级以上领导出席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活动,或到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调研,或对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作出批示和指示; (三)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的名称、隶属管理关系、负责人(书记、副书记)变更; (五)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党员,被推选(荐)为本市级党组织(部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党员代表; (六)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被推选(荐)担任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侯选人;或被选举为市级人大代表,或被确定为市级政协委员; (七)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被推选(荐)本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担任或兼任特约人士等; (八)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的各民主党派人士,被推选(荐)担任市级组织或部门负责人的侯选人; (九)本市主要媒体突出宣传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的工作做法、经验及成效等; (十)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党内纪律处分; (十一)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其他事项,并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事件; (十二)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参照上述的要求进行上报。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发生后,应在一周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 情况紧急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可先行以电话等方式上报,后补报书面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除应及时补报书面材料外,还需要说明补报原因或理由。 第五条 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报告的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涉及到单位名称、人员数量等情况,并加盖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的印章。 报告的重大事项,非本级行业党组织印发的文件时,应附其他文件或资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第六条 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报告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呈报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负责人阅批及处置。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即含本级。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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