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说明 沪注会行党字[2010]11号
2010-07-15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现将行业内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党费交纳比例、计算基数

(一)党费交纳比例。党费交纳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计算基数。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三)交纳时间。按季度交纳,交纳时间为每季度末,由支部统一收取上缴至行业党委党费账户(附党员党费交纳明细表)。

(四)要求。党员应增强党性意识,及时主动交纳党费。本人按期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交纳。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按《党章》规定处理。

二、党费的使用

(一)行业党委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三)行业基层党组织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四)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的管理

(一)党费由行业党委办公室代党委统一管理,并承办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二)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及各事务所党组织党费收缴人员变动时,要及时向行业党委报备,办好交接手续,做好衔接工作。

(三)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行业党委及各级有自主管理党费权限的基层事务所党委,要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有自主管理党费权限的基层事务所党委应每年向行业党委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事务所党支部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四)行业党委和各级有自主管理党费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行业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向基层倾斜。

(五)各级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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