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本市行业内的党员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不断增强党性和党员意识,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党组织关系转移到中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党委)的党员。
第三条 凡符合规定条件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和相关材料,在有效期间内,由本人亲自办理转移手续。
第四条 凡党组织关系转入行业党委的党员,都应编入一个党支部,接受行业党委的统一管理,并要求做到:
(一)党员本人应到新编入的党支部报到。
(二)党员应按时参加党支部的各项活动,定期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接受党内监督。
(三)党员因故不能参加支部活动,应向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请假。长期(六个月以上)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应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
(四)党员应按规定向所在支部缴纳党费。因故不能亲自缴纳党费的,事前经支部同意后,可以委托他人代交。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按中央组织部和行业党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党员应自觉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党支部每年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
(六)党员应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忠于职守,诚信尽责,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 党员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行业党委审批。
第六条 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视为流动党员。流动党员应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规定,及时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参加流入地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条 党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出境)后,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行业党委。其中出国(出境)超过半年的党员,应停止组织生活,停缴党费,党员所在支部将其党组织关系转由行业党委封存,待回国后经组织审查,再按规定恢复组织生活,补缴党费。
第八条 党员出国(出境)后,每年应向行业党委上交一份书面汇报,作为出国后恢复组织生活的依据之一。党员按期回国后,要及时(三个月以内)向行业党委汇报出国(出境)期间的情况,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第九条 本意见由行业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网站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 技术支持:中注协信息技术部 版权: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 邮编:100039 电话:010-88250000 电子邮箱:cpa71@cicpa.org.cn 京ICP备 05032222-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160号 您是本网站第 位访客,谢谢您的访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