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上海市“平安(示范)单位”的通知
2012-11-19
 

各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

根据市社会工作党委关于申报2012年平安(示范)单位的通知要求,现将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平安示范单位”和“平安单位”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平安示范单位的申报条件

2010-2012年连续三年被评为上海市“平安单位”的,可以申报上海市“平安示范单位”。申报标准:

1. 连续三年不发生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2. 连续三年没有工作人员因违法犯罪被行政拘留以上的处罚;

3. 连续三年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 有一项以上平安创建工作经验被本区县或委办局综治委以上单位肯定推广。

二、关于2012年度平安单位申报条件

平安单位每年评选一次,不分配申报名额,依据单位平时工作情况申报。

(一)申报条件

1. 一年内未发生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2. 一年内无工作人员因违法犯罪被行政拘留以上的处罚;

3. 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 有一项以上平安创建工作经验被本单位以上单位肯定推广。

(二)关于“单位”说明

企业的车间、分厂,机关的处室,自然村及经济独立核算历史5年以下,或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原则上不参加市级平安创建考评。

申报市级“平安单位”的,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且具有相对独立的工作场所,有专门的安检、巡逻、消防和门岗、警卫等安保系统;在同一楼宇办公的单位,由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所在单位提出申报。

三、关于申报工作的要求

1. “平安(示范)单位”申报工作是创建“平安上海”工作的重要载体,各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调动上下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结合申报工作进一步推进本单位平安工作的创建活动,为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发展营造良好的平安环境。

2. 对拟申报“平安(示范)单位”的会计师事务所,要结合日常综合治理安全稳定工作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组织检查考核,更好地促进综合治理安全稳定工作的落实。社会工作党委办公室将结合平时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平安单位申报质量。

3. 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填写申报工作的相关表格,并按相关要求上报行业党委。

四、上报时限

请于20121128日前,将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上报行业党委。

联 系 人:李莲

联系电话:64227752

 

 

 

中共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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