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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注会党[2012]7号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
关于收缴呼市地区所属14家会计师事务所
党支部党员党费的通知
呼市地区所属14家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
遵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经2012年3月22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第四次扩大会议决定,呼市地区所属14家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以各党支部为单位统一收取党员党费上缴自治区注协党委,现将主要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计提标准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二、上缴方式
呼市地区所属14家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本着标准到位,收缴及时,足额上缴的原则。以各党支部为单位半年集中收缴党费一次,统一上缴自治区注协党委,一年收缴两次。
三、上缴时间
每半年上缴一次,上半年上缴时间为本年度7月15日前上缴,下半年为次年1月15日前上缴。
负责人:李玉梅,电话:0471-6297262。
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三楼培训部。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呼市地区 党支部 党员党费 上缴 通知
抄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党委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机关党委
抄送:各分会行业党总支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委员会
共印30份2012年4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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