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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直会计师事务所党支部(总支):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及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党员交纳党费实施细则》的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新的党费收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党费缴纳比例、计算基数
1、党费交纳比例。党费交纳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计算基数。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二、事务所党员党费交纳标准
总体上遵循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党员的群体特征和实际,规定如下:
1、会计师事务所助理人员党员每人每月按5元交纳。
2、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党员严格按照中组部、省委组织部的规定比例缴纳,党费交纳基数为月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业务提成)部分为计算基数。
三、缴纳时间
按季度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季度末,由支部统一收取上缴(附党员工资表、缴纳明细表)。
四、要求
党员应当增强党性意识,及时主动交纳党费。本人按期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交纳。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党费,按《党章》规定处理。
请各支部于2008年第三季度起执行。
河南省注协党委
二〇〇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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