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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试行本)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适应的党建工作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领导,促进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巩固和扩大党在新形势下执政的群众基础,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努力探索新时期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有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结合行业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书记负责制,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党支部是在注协党委领导下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所在机构的政治核心。各党支部应与本机构的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一同保证对本机构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共同负责。保证、监督、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第二章 党委工作制度
第三条 学习制度。党委领导成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主动积极地做好党的工作,不断提高抓党建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党委成为行业的坚强的政治核心。要定期开展理论学习,并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第四条 民主集中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要经党委会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议,每个成员对集体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第五条 会议制度。党委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要有主题,要有记录。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会议,向党员报告总体工作,听取意见,接受党员批评监督。
第六条 组织生活制度。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党委民主生活会,会前还要征求各党支部及党内外群众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要有记录。
第七条 检查督促制度。党委要经常地检查各党支部工作情况,指导帮助党支部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党支部抓党建工作水平。每年听取党支部工作汇报或检查工作两次以上,检查各党支部对党委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章 党组织组建制度
第八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中有3名正式党员的应成立党支部;不够3名党员的就近与其它事务所成立联合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机构的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应选进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换届选举工作。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应是政治上坚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求真务实,勤政廉洁,团结合作,开拓进取,联系群众的领导集体。应由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热爱党的工作,作风正派,有敬业和奉献精神,胜任党的工作的委员组成。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应具有较高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能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革命事业心以及开拓创新精神;有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受党员和员工拥护的党员担任。
第四章 党员发展制度
第十一条 党员发展应认真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确保质量,宁缺毋滥。并做到:
一、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标准发展党员,确保党员的质量和党组织的纯洁性;
二、必须坚持个别的原则,坚持经常性工作,不准搞突击发展和停止发展;
三、必须严格按照入党程序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各项要求。主要根据各单位党员队伍的状况,正确制订和实施符合这一方针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注意质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十二条 严格履行接收新党员的手续:
一、必须本人正式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二、必须填写入党志愿书;
三、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的介绍;
四、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五、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六、必须举行入党宣誓。
第十三条 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预备党员必须经过至少一年预备期的教育和考察。转正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转正申请;
二、党小组讨论后提出初步意见,供支部审查参考;
三、经支委会审查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四、报党委批准。
第五章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制度
第十四条 培养教育的方法:
一、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他们进行帮助,指出不足,使之明确努力方向;
二、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和参加短期培训班以及党组织内有教育意义的活动,引导他们对党的基本知识、党员条件、党性修养加深理解,端正入党动机,增强党性观念;
三、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并检查完成的情况,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四、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定期(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要经常通过谈心等方式,了解他们,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激励他们不断进步。
第十五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等。
第十六条 培养考察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一、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才能列为发展对象;党支部每半年考察一次,考察结果要有记载,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的重要依据。
二、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社会表现等。
第六章 党员学习、教育制度
第十七条 学习时间与内容安排:
一、党支部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议,学习有关文件,传达支部决议,讨论贯彻的具体措施,并做好党员发展、党员思想汇报和工作情况等工作;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支委会和党员大会,传达和学习有关文件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三、每半年上一次党课,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一系列讲话精神;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基本路线;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与指示;党纪党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等。
四、每年召开一次党的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前段学习与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会后将会议情况向上级党委做书面报告。每位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学习和过组织生活,有事必须提前请假。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可随时召开有关会议。
五、学习的主要形式: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坚持业余时间学习为主和正面灌输学习及寓教于乐相结合。
第七章 党员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党员要定期(每半年)向党支部报告自己工作、思想、学习的情况,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党员外出时间较长的,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等情况,以增强党组织对党员的了解以及党性观念。
第二十条 党支部在开展党建工作中,要定期了解、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有的放矢地抓好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章 党费收缴及使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费收缴,各党支部的党员每月向党支部缴纳一次。党支部每季度统一交给党委。(特殊情况,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交一次党费)。
第二十二条 交纳党费比例: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O.5%; 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O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 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 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不好确定每月固定收入的,参照档案工资交纳。档案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津贴标准、职务津贴和各种津补贴四项内容。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党委对生活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支部报党委,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并给予相应帮助。
第二十三条 党费使用:用于每年度表彰先进的支出;组织党员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费用支出;用于各支部、党员购买学习资料;救助特困党员;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开支项目。
党费管理的其它事项,严格按省委组织部[冀组通字(1998)5号]文件执行。并每年向党委和支部党员书面通报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党章》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章 定期听取党员职工意见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支部应定期组织全体党员过组织生活活动,广泛听取党员对党建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定期听取一次支部和党员的意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不断完善党建工作的各项制度,使党建工作在形式、方法、内容上与大家取得一致共识,提高党建工作水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党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各种教育活动。
一、教育内容: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现代科技知识教育;
二、教育的基本方法和形式:经常性教育;“三会一课”;集中性党员教育;党员的自我教育等。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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