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党委关于核算收缴标准和党费收缴的通知
2009-10-09
 

甘会协党[2009]2

 

各党支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根据省财政厅直属单位党委《关于开展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现将行业党员党费收缴和核算收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党费收缴标准

新的党费收缴管理规定从200841日开始统一执行。交纳基数为:月工资收入。交纳比例为:月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各党支部按以上交纳基数和交纳比例核算每个党员的党费收缴标准(注明每个党员工资基数),于331日报协会党委。

二、党费收缴:

各支部在核定党费收缴标准的基础上,将每个党员2008年和2009年第一季度的党费于331日前交协会党委。

附件:

1、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省财政厅直属单位党委《关于开展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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