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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会协党[2009]2号
各党支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根据省财政厅直属单位党委《关于开展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现将行业党员党费收缴和核算收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党费收缴标准:
新的党费收缴管理规定从2008年4月1日开始统一执行。交纳基数为:月工资收入。交纳比例为:月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各党支部按以上交纳基数和交纳比例核算每个党员的党费收缴标准(注明每个党员工资基数),于3月31日报协会党委。
二、党费收缴:
各支部在核定党费收缴标准的基础上,将每个党员2008年和2009年第一季度的党费于3月31日前交协会党委。
附件:
1、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省财政厅直属单位党委《关于开展党费收缴和管理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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